

昆明市官渡區(qū)渝西勞保用品經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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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
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是指交通設施已經交付使用或者處于正在使在這些交通設施上行駛或者要根據其打出的信號指示行駛,也就是說,這些交通設施與交通運輸安全有著直接聯系,如果對這些交通設施進行破壞,就會直接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反之,破壞那些雖然也是交通設施,但不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施,則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破壞火車站的候車室、長途汽車站的貨倉、機場的候機室等,因其不直接關系行車、行船、飛行的安全,故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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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
(一)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罪的界限在實踐中,出于不法占有的目的,交通設施(如鐵軌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鐵路專用電纜,從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的電氣設備上偷拆電子元件等),從而嚴重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與罪容易混淆。兩者雖然都是以不法占有為目的,秘密財物,但前者的界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第8項的規(guī)定,破壞交通設備的一般行為是指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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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分破壞交通設施罪與上述一般行為的關鍵在于,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是否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如果破壞行為已經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從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破壞行為只是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但尚未達到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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